在《供养人》一案中,前途一片大好的大唐好少年曹多宝无辜遇害,苏无名和卢凌风查到最后才发现,原来曹家的每个人都或多或少地参与了这场谋杀。
先是老二曹容夫妻合谋掐死曹多宝,后来又发现多宝被掐之前早已中了毒,而下毒的人竟然是老大的丈夫、沙州司马参军李赤,其中,老大曹音也有包庇凶犯,出谋划策之嫌。
案件审结后,李赤被捉拿归案,苏无名一行也起程离开沙州。曹多宝用生命换来了花甲葬的取消,不说沙州刺史,连我等剧外人都感慨万千,自愧不如一个十二岁的孩子。
案件虽然告破,但是还有一些细节值得深究,尤其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管家丁瑁的行为。依剧中所讲,曹多宝其实是丁瑁和夜来的孩子,他们两人为了贪占曹家的家产,这才合伙相继进入了曹仲达的视线。
熬了十二年,好不容易等到曹仲达要花甲葬了,丁瑁为什么要把遗嘱的内容透露给李赤呢?要知道,人人都有贪婪之心,他就不怕李赤起了歹心,将自己的亲儿子给谋害了?
站在上帝的视角,我们知道多宝之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遗产分配不均才导致的李赤冲动行凶。但是,如果把视角放到丁瑁身上,这些事情他根本无法预知,而且也是万万想不到的。
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在古代,出嫁的女儿一般是没有娘家家产的继承权的,未嫁的女儿虽然有继承权,但是所占的份额也很少。
据《开元·户令》所载,如果父母亡故,兄弟分家时,“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在室女,也就是没出嫁的女儿,可以分得兄弟聘礼财物的一半。
后来,在开成元年,又有一条指令明确了已出嫁女子的继承权“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也就是说,在家中没有儿子且女儿已经出嫁的情况下,出嫁女儿才有可能继承家产。
回到剧中,曹仲达有三女一儿,按理说,即便将家产全部分给儿子曹多宝,三个女儿也不应该有什么异议,顶多曹笑可以争取一下,分到小部分家产。
这也是为什么,丁瑁会在收到五个银铤之后就轻而易举地将遗嘱内容透露给了李赤,因为在丁瑁看来,老大老二各一成,老三分两成,三个女儿都能拿到家产都已经是烧了高香的好事,理应感恩戴德了,从丁瑁的角度来看,这份遗嘱的内容没有不公,反而诚意满满,只怕曹家的三个女儿听了之后无不欢欣鼓舞。
但是,他显然会错了意。贪婪如他自己和夜来,尚且会为了谋夺曹公的家产不惜筹谋十二年,用自己亲儿子作饵,那么身为亲生女儿的曹家三女,又岂会把家产拱手让人而丝毫不做一点努力呢?
得意之下,必然忘形。丁瑁被白得六成家产的喜悦冲昏了头脑,自然会放下多年来的防备,想着曹公时日无多,想着银铤拿了无防,终是一招不慎,酿成大祸。
除了曹公与多宝炒股是如何加杠杆的,曹家其他的人,贪嗔痴念不改,没有一人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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